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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03  点击:

师大闽科 教201357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第九次教学工作会议暨第七次专业负责人会议审议修订,通过了《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  通知             

主送:各教学单位   学工部                                  

抄送:院领导  董事会  院办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373日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学院申请学位所提交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院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的,学院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学院教职工的,学院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若为本院在读学生的,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院教职工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院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调岗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系的年度考核内容。系级单位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对该系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相关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提交学术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当组织复查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向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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