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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28  点击:

                                    师大闽科﹝2012﹞8号

第一条  为了发扬良好的学术风气,严格规范我院的学术行为,维护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开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风气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社会风气,是学者人格、学术精神、学术取向、学术方法、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本细则侧重于我院师生的学术研究领域。

第三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严格遵照《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第四条  学风建设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

第五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的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将诚信纳入师生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六条  学院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对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及时网上公示,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防止学术研究的重复化,项目申报的同质化,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上报。

学风建设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本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定期检查本院各教学单位的学风建设工作;

(三)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

(四)组织专家组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五)公布调查和处理结果。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实验记录与图片、文献引用证明、注释;

(三)伪造、篡改学术经历、学术能力、学术成果;

(四)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

(七)论文或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

(九)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毕业论文(设计)的抄袭、买卖论文和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举报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的决定。作出调查决定的,应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并给出调查结论。对于实名举报件,在作出是否调查处理的决定后,学风建设办公室应通知举报人。

(二)专家组给出调查结论后的5个法定工作日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给出处理意见,并由学风建设办公室向当事人公布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回避制度: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

(二)与被举报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给予当事人警告,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等;

(二)情节严重的,可解除职务聘任,直至开除等;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教务部负责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学术规范管理,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当组织复查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当事人对学院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举报人有权利对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署名举报,被举报人有权利对举报事项依法、依实进行辩护。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中止调查;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的,学院可认定举报属实。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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