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教〔2021〕158号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专业负责人制度。为推进专业负责人扎实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置原则
每个本科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具有连续多年的本专业教学经历,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高级职称和一定的学术影响力。
(三)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和人才需求状况,对本专业建设和发展有清晰的思路。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直接向所在学院党政领导负责,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并根据执行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为学院决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审核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三)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参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制定和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抓好课程和教材建设,推荐教学建设、研究、评奖项目。
(五)组织开展学生的专业认知教育和专业选方向教育,参与学生的选课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指导等工作。
(六)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跟踪教学实施过程,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
(七)参与策划并组织和落实专业评估等重大事项。
(八)完成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四、聘任与管理
(一)个人申请和学院推荐相结合,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根据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对各学院的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专业负责人名单并发文聘任。
(三)专业负责人聘期为4年。
(四)新增设的专业,在首次招生年度可按照本办法遴选专业负责人。停止招生的专业,其专业负责人聘期至该专业最后一届学生毕业当年的6月底自然终止。专业负责人离职时,其专业负责人职务自动失效。
(五)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各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六)对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期未满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的,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审批。
(七)专业负责人每周给予2课时工作补贴,外聘专业负责人参考本校待遇,给予一定的津贴。
五、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闽南院 教〔2006〕29号)同时废止。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