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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04  点击:

 

师大闽科 教﹝2011﹞140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实践教学是本科学生培养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生对社会,国情和专业的了解与认识能力,拓宽学生视野,巩固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加强和完善实践教学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实践教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大学生接触社会,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巩固专业知识,培养业务能力和实践技能,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重要途径,各实践教学基地应从为培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者的战略高度出发,对实习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第二条  学院各教学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搞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为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三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本着“教学相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为培养人才而努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学院教务部负责全院有关实践教学工作的规划和规定的制定,检查评估及重要问题的协调处理;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各专业的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践教学宏观指导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六条  学院各系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
    1.各系系主任是实践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各专业负责人具体分管实践教学工作,各系根据专业设置的规模,提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意见,报教务部备案,院领导审批。
    2.各系部在院长领导下,由系主任或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实践教学日常工作管理,落实实践教学任务,教务部负责保管好有关实践环节材料的档案建设工作。
    3.各专业辅导员和各班级班主任应协助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相应班级的学生管理工作,加强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行政管理,及时处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的突发问题。
    4.学院成立实践教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动员和检查、实践教学工作总结与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一般为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务部主任、学工部部长、系主任及相关系部主任。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1.实践教学基地应将实践教学列为经常性工作,有专人负责管理实践教学工作,并根据实践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计划要求,结合专业性特点认真组织好实施。
    2.实践教学基地要选派有丰富经验,责任心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以确保实习质量。

第三章  计划安排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安排实习任务。实习前一周,各系部按照实践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制订出具体实习实施方案报送教务部审核备案。如出现特殊情况,经院领导同意,各系部可以对实习实施方案做适当的调整。
    第九条  实践教学原则上从大学二年开始安排。
    第十条  实践教学内容有认识实习(社会调查),专业见习(考察),毕业实习等。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实践教学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大纲》是教学计划所设置的实践环节、教学目标及具体教学要求,是制订实践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都应制订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并以系为单位汇编成册,其中一份报给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计划》是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接受实习单位的条件指定实践教学的具体程序,由各系或实习指导(带队)教师会同接受实践教学单位有关人员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制订,并报教务部备案。
    《实习计划》应包括:实(见)习内容,实(见)习单位,实(见)习时间与地点,实(见)习日程安排和实(见)习经费预算等。

《实习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带队教师名单,学生分组名单,阶段任务、经费支出项目等。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

1.各系应安排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具有一定的带队经验的管理人员担任学生实践教学工作。

2.各系按实习计划提前到教务部领取《实习工作手册》等实习材料,实习期间内做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指导教师要经常检查,督促,做出评语,并将其作为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3.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工作会议,交流实践教学的经验,并探讨实践教学工作的改革。

第十四条  带队教师守则

1.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从政治思想,业务技术等方面负责对实习生的指导与管理;

2.熟悉实践教学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实习生的基础训练和技能培训;

3.实事求是的写出评语和鉴定,在参考实习单位意见,征求同组实习生意见的基础上评定,学生实习成绩报院(系)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实习生守则

1.必须服从实习带队的指导教师和实习基地的带教人员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专业素质。特殊情况下,请假要履行请假手续;

2.认真做好实习准备工作,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总结;

3.凡未经带队教师允许,离开实习基地或累计3天无故不参加实习工作,除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参加实习或实习不及格者需重修,否则不予毕业。重修在毕业后一年内进行,经考核合格后按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习成绩的考核

1.实习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五级记分制(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者相互对应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形式可多样化,如写出实习(生产)报告、笔试、口试、现场操作、设计、完成作业等。学生按照《实习教学计划》完成各类实习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2.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优秀的比例控制在实习生总数的40%以内,优秀实习生比例控制在实习生总数的10%以内。

3.实习结束后两周内,各系要组织交流、汇报会、现场展示等形式,并写出书面总结。总结材料应包括《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方法、质量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经费执行情况及建议等,书面总结材料由系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教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实习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为保障实践教学顺利进行实习经费专项预算,其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当年预算执行。

(一)实践教学经费的使用程序

1.预借款:实习前,赴外地实习的学生以实习队为单位,由各系派专人按规定程序在财务部预借实习费。

2.报销:各实习队的票据证明等应由实习队两人以上签字,带队教师审核,各系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教务部签字记帐后经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二)经费预算

各系应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教学计划,将下一年度的实习安排与本部门实习经费预算报教务部实践教学指导中心,由教务部与主管领导审批下年度实习经费,该项经费由各系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三)纪律要求

实习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由教务部实践教学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相关学生座谈会,了解实践教学过程完成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并追回虚报钱款。

(四)补充说明

由于我院部分学科、专业之间跨度较大,如遇特殊情况,院(系)可以在规定的实践教学经费额度内适当调整部分项目的支付标准,经学院同意后执行。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教务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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