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理工科 |
8 万元/项+总 额×3% |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包含“973”计划、“863”计划、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 |
5 万元/项+总 额×3% |
国家科技重点项目,包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支撑计划课题、国防科工委重大项目、2011 计划牵头项目、“948”项目、“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各类科研项目、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
4 万元/项+总 额×3% |
国家自然科学优秀青年基金,国家级“青年千人计划”、 “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 |
3 万元/项+总 额×3%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项目),国家各部 委科技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2011 计划子项目, 国家级创新平台培育与共建项目,优秀博士基金项目 |
2 万元/项+总 额×3% |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科研类),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优先项目,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各部委重点科技项目,部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 |
1 万元/项+总额×2% |
福建省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省发改委科技攻关或产业化项目,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科技部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省杰出青年基金,2011 计划省级项目,省创新创业人才科研项目、省“特支计划”科研项目 |
0.5 万元/项+ 总额×2% |
省级(含省科技厅)各类重点项目,教育部留学人员基金,2011计划省级子项目 |
0.2 万元/项+ 总额×2% |
省级(含省科技厅)各类面上项目,教育厅重点项目 |
0.1 万元/项+ 总额2% |
地市级科技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 奖励5%+到位经费提取20%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 3 万元为奖励起点) 到位经费提取部分可用于绩效奖励、人员聘用和业务活动 |
文科 |
8 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招标项目 |
5 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重点项目, 2011 计划牵头项目, “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各类科研项目 |
4 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级“青年千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科研项目 |
3 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 各类重点项目,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其他项目,2011 计划子项目,优秀博士基金项目 |
2 万元/项+总额×8%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各类一般项目(含基地项目、后期 资助、发展报告项目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科研类),教育 部博士点基金优先项目,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列入计划的国家级子项目(以主管部门公函为准),部委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
1 万元/项+总额×5%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青年项目,教育部博士 点基金项目,博士后基金项目,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项目,国家其他部委级项目,中国社科院项目,省级各类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11计划省级项目,省创新创业人才科研项目、省“特支计划”科研项目等 |
0.5 万元/项+ 总额×5% |
列入计划的部委级子项目(以主管部门公函为准),国外政府研究机构的项目,省级重大、重点项目,2011 计划省级子项目,省高校领军人才科研项目 |
0.2 万元/项+ 总额×5% |
省级一般项目,教育厅重点、重大项目,省社科项目 |
0.1 万元/项+ 总额5% |
地市级社科项目 |
到位经费总额 奖励5%+到位经费提取20% |
横向科研项目(单项 1 万元为奖励起点)到位经费提取部分可用于绩效奖励、人员聘用和业务活动 |
注:1.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按奖励标准100%计,我院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
计30%,此外名次计10%。
2.自筹经费减半。
3.由学院提供教学科研资助经费的不予奖励。
2.学术论文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理工科 |
10万/篇 |
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Cell等刊物上 |
5万/篇 |
学术论文发表在Nature、Science 子刊上;SCI 1区 影响因子前20% 收录 |
3万/篇 |
SCI 1区收录 |
1.5万/篇 |
SCI 2区收录;论文发表在《中国科学》 |
0.6万/篇 |
SCI 3区收录 |
0.3万/篇 |
SCI 4区收录;EI(JA)收录; A类自然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
0.15万/篇 |
B类自然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
0.05万/篇 |
论文发表在CSCD收录的刊物;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被CPCI-S检索 |
文科 |
2万/篇 |
论文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论文SSCI或A&HCI影响因子20%;被《新华文摘》转载 5000 字以上 |
0.5万/篇 |
论文被SSCI或A&HCI收录; 被《新华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 A类社会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
0.15万/篇 |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2000字以上);B类社会科学权威学术刊物发表 |
0.05万/篇 |
论文发表在CSSCI收录的刊物;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被CPCI-SSH检索;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
注: 1.A、B类权威刊物(包括教学研究刊物)参考福建师范大学下发文件。被各收录系统收录的
学术论文,均以情报部门提供的证明为准,SCI 收录以“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SCI 分
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提供的“JCR 期刊分区数据在线平台”为准,SSCI 收录以 “社
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EI 收录以 “美国工程索引数据库”为准。
2.同项成果发表、不同系统收录的以最高等级奖励。
3. 成果奖励实行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负责制,按参与者实际贡献由第一负责人
主持分配。
4.以上奖励不包含增刊,特刊和专刊。
3.学术著作
名称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学术著作 |
0.1万/万字 |
A 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研究);译著(首译)、编著(含古籍点校)为奖励标准的 50%,译著(重译)、文献编著为奖励标准的 2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上述标准 30% |
0.04万/万字 |
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研究);译著(首译)、编著(含古籍点校)为奖励标准的 50%,译著(重译)、文献编著为奖励标准的 20%;由校内资助出版的为上述标准 30% |
注:1.学术专著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理论著作,该著作应对学
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外公认。
2.A类出版社参考福建师范大学相关文件。
3.对同一科研成果在不同刊物上发表、转载、摘编的,学术著作再版或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
均按第一次申报,只奖励一次。
4.国家专利奖
奖励标准 |
专利类别 |
0.60万/项 |
发明专利 |
0.15万/项 |
实用新型专利 |
5.获奖科研成果
学科 |
奖励标准 |
奖励条件 |
理工科 |
一等奖 10 万元/项 二等奖 5 万元/项 三等奖 2 万元/项 |
除教育部外其他部委级和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新产品奖、标准贡献奖 |
一等奖 3 万元/项 二等奖 1.5 万元/项 三等奖 0.8 万元/项 |
全国发明展览,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奖,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评选的单科成果奖 |
一等奖 0.3 万元/项 二等奖 0.2 万元/项 三等奖 0.1 万元/项 |
获地市级科研成果奖 |
文科 |
一等奖 5 万元/项 二等奖 2 万元/项 三等奖 1 万元/项 |
除教育部外其他部委级和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全国美展金、银、铜奖,优秀奖 0.5 万元/项 |
一等奖 3 万元/项 二等奖 1.5 万元/项 三等奖 0.8 万元/项 |
省百花文艺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科研奖,文艺作品获文化部或全国文联其他奖项,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评选的单科成果奖、作品奖、竞赛奖等 |
一等奖 0.3 万元/项 二等奖 0.2 万元/项 三等奖 0.1 万元/项 |
获地市级科研成果奖,省美协、音协、舞协、体协等主办的全国性艺术、体育等专业类竞赛 |
注:我院为第一主持单位按奖励标准100%计,我院列名第二单位,按奖励标准50%计,第三单位计
30%,此外名次计10%,未设等级获奖级别均按二等奖计。
二、本科教学奖励部分
1.教学工程与教学改革项目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国家级重大项目(按时结题) |
5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级重点项目(按时结题) |
3万元/项+总额×8% |
国家级一般项目(按时结题) |
2万元/项+总额×8% |
霍英东教育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基金项目(教学类,按时结题) |
1万元/项+总额×8% |
全国学会规划项目、有关部委级项目、省级教改重点项目(按时结题) |
0.5万元/项+总额×5% |
注:1.按学校分配名额的各类项目一般不予以奖励。
2.教学论文及教材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第 1 版;修订新版教材、翻译教材为 50%;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为 30% |
0.1万元/万字 |
主编 A 类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修订新版教材、翻译教材为 50%;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为 30% |
0.08万元/万字 |
主编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修订新版教材、翻译教材为 50%;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为 30% |
0.04万元/万字 |
教学论文 |
由科研部认定 |
注:1.A类出版社参考福建师范大学相关文件。
2.同一教材再版或由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均按第一次申报,只奖励一次。
3.各级教学奖
类 别 |
级 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标准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20万元/项 |
一等奖 |
10万元/项 |
二等奖 |
5万元/项 |
省 级 |
特等奖 |
3万元/项 |
一等奖 |
2万元/项 |
二等奖 |
1万元/项 |
院 级 |
特等奖 |
0.5万元/项 |
一等奖 |
0.3万元/项 |
二等奖 |
0.2万元/项 |
教学名师奖 |
国家级 |
/ |
3万元 |
省 级 |
/ |
1万元 |
地市级 (或师大) |
/ |
0.5万元 |
院 级 |
/ |
0.2万元 |
霍英东教育基金教学奖,各级教学竞赛奖 |
全国性 |
一等奖 |
2万元/项 |
二等奖 |
1.2万元/项 |
三等奖 |
0.8万元/项 |
省 级 |
特等奖 |
0.8万元 |
一等奖 |
0.6万元 |
二等奖 |
0.4万元 |
三等奖 |
0.2万元 |
地市级 (或师大) |
一等奖 |
0.3万元 |
二等奖 |
0.2万元 |
三等奖 |
0.12万元 |
院 级 |
一等奖 |
0.12万元 |
二等奖 |
0.08万元 |
三等奖 |
0.06万元 |
本科课堂教学优秀奖 |
院 级 |
优秀奖 |
0.1万元 |
优质教案 |
院 级 |
优秀奖 |
0.05万元 |
优秀教育工作者 (含优秀教师) |
国家级 |
/ |
1万元 |
省 级 |
/ |
0.2万元 |
地市级 (或师大) |
/ |
0.1万元 |
院 级 |
/ |
0.05万元 |
实践教学先进集体 |
院 级 |
/ |
0.2万元 |
实践教学先进个人 |
院 级 |
/ |
0.1万元 |
企业冠名班 |
院 级 |
/ |
0.5万/个·年 |
校企合作贡献奖 |
院 级 |
/ |
0.2万元/人 |
注:企业冠名班以系为单位进行奖励,跨系组建的冠名班按各系人数所占比率进行分配。
4.指导学生课外各类竞赛和活动
类 别 |
级 别 |
奖励标准 |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万元/项 |
一等奖(金) |
5万元/项 |
二等奖(银) |
3万元/项 |
三等奖(铜) |
2万元/项 |
省 级 |
特等奖 |
1.5万元/项 |
一等奖 |
1万元/项 |
二等奖 |
0.5万元/项 |
三等奖 |
0.3万元/项 |
地市级 (或师大) |
一等奖 |
0.15万元/项 |
二等奖 |
0.1万元/项 |
三等奖 |
0.08万元/项 |
政府举办的各类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5万元/项 |
二等奖 |
0.8万元/项 |
三等奖 |
0.5万元/项 |
省 级 |
一等奖 |
0.4万元/项 |
二等奖 |
0.2万元/项 |
三等奖 |
0.1万元/项 |
地市级 (或师大) |
一等奖 |
0.1万元/项 |
二等奖 |
0.08万元/项 |
三等奖 |
0.05万元/项 |
全国一级学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大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0.8万元/项 |
二等奖 |
0.5万元/项 |
三等奖 |
0.3万元/项 |
省 级 |
一等奖 |
0.2万元/项 |
二等奖 |
0.12万元/项 |
三等奖 |
0.08万元/项 |
地市级 |
一等奖 |
0.08万元/项 |
二等奖 |
0.05万元/项 |
三等奖 |
0.03万元/项 |
指导学生(在籍或毕业当年度)创业项目注册经营 |
/ |
/ |
0.05万元/项 |
注:参加由政府或学会组织的各类大赛按以下标准确认相关奖励等级:
(1)在国务院所属部委或共青团中央主办大赛中获奖,且奖状盖章单位也是上述部门、机构的,认定为国家级相应等级。
(2)在省人民政府所属厅局或共青团省委主办大赛中获奖,且奖状盖章单位也是上述部门、机构的,认定为省级相应等级。
(3)在国务院所属部委下属司、局主办大赛中获奖,且奖状盖章单位也是上述部门、机构的,降一档认定。
(4)在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一级学会、协会名单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的目录为准,另“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视等同于一级学会)下属分会主办大赛中获奖,且奖状盖章单位也是上述部门、机构的,降一档认定。
(5)各一级学科可推荐一个由相关单位自行组织、面向全国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不属1-4范围)代表性赛事,报学院审批,按省级赛事给予奖励,其中初赛、选拔赛奖项不予奖励。各系推荐拟参照省级给予奖励的赛事,一经学院批准,原则上2-3年内不予变更。
(6)同一项目获奖的,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认定。
(7)奖状注明“甲组”、“集体组”、“硬笔组”、“美声组”等分组、分项评奖的,降一档认定。
(8)体育艺术类大赛指导个人单项获奖的奖励金额均按60%计入,集体项目全额计入。
(9)指导教师在项目指导前需将指导项目信息汇总至组织参赛部门,并报教务部备案,作为指导教师奖励的依据。荣誉证书上有体现指导教师的以证书为准。
5.指导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
类 别 |
级 别 |
奖励标准 |
指导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 |
院 级 |
0.03万元/篇 |
三、附则
1.教学科研奖励,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均就高享受,不重复奖励,获得的奖金由第一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未设等级获奖成果均按二等奖计。
2.原则上均按年度结算,学院每年8月份由教务部、科研部对上一年度的获奖项目进行统计、审核、认定、汇总,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无争议的获奖项目学校在每年的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跨年度项目或成果的奖励申报和变动应说明理由,并以所在年度标准进行追补或补差。
3.各类奖励项目、成果和奖项均应以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为促进协同创新和社会服务,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成果及奖项,按申请书或合同协议列名技术负责单位或第二协作单位或核心协同单位,以及经批准外出访学进修期间(含如期返校后一年内)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均可视同第一署名单位。
此外,与外校合作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部委以上科研优秀成果奖、国家级重大项目而列名前两名,标注共同或并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前两名)在 SCI2区以上或文科高水平期刊发表的论文,均按奖励标准的 70%计,依此为前三名次计 50%,前四名次计 30%,前五名次计10%,其他名次不配套奖励。
4.所有项目到位经费文科不少于 1 万元,理工科不少于3 万元,否则不予配套奖励。
5.上述条款中未包含的奖项,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凡取得高水平科研重大突破未列入本奖励办法的,可报教务部或科研部,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重奖。
6.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剽窍他人成果或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规行为者,经查实,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分数,并按情节轻重,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7.本办法由教务部、科研部负责解释。
8.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2017年9月1日之后获得的成果及项目按此文件奖励标准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期间,若遇国家颁发新的奖励办法或规定,可按新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实施期间,与此相冲突的原有相关教学管理文件中奖励办法不再适用。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