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学生在校期间的课程修读情况及缴费情况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并于学生离校前结清。
二、收费标准
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一)学分收费标准计算公式
(二)毕业(结业、肄业)时学费结算公式
学费余额=累计已缴学费-学生在校期间修读课程所需全部学
费。
三、收费范围
(一)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二)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按实际所修课程学分交纳学费。
(三)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执行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学生转专业前已修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课程替换和公选课学分认定后,剩余课程学分按原录取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四)在校期间降级的学生,执行降级后编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学生降级已修的课程,教务部按规定进行课程替换和公选课学分认定后,剩余课程的学分费用不再追溯。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费。
(五)因各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学期间,不再交纳学费。复学后,按照该生复学当年当级学生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具体日期以教务部复学通知为准。
(六)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120元/学分标准收费。
(七)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不安排补考、须直接参加重修的课程按照学院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简称重修,下同)的,按120元/学分标准收费。
(八)课程考试及格,对成绩不满意,须申请重修的,按120元/学分标准收费。
(九)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并达到要求,经学校批准同意免修的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十)经批准转入我校、跨校学习、出国留学后又复学的学生,经教务部按学分互认方式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免收相应的学分学费。
四、收费方式
(一)新生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全年学费、老生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缴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取得选课、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二)学校财务部于每年6月份公布新生收费标准。教务部向财务部门提供新生信息和在校生学分情况等信息;学工部提供新生“绿色通道”信息,在校生缓交学费信息和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相关信息。
(三)学生毕业前,必须结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学生缴费采取银行批量代扣、刷卡交费、现金交费等形式。新学年报到前10天,采取银行批量代扣的方式收取学费。
五、缓、助、贷管理
(一)对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学工部审核通过,可以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开学时间。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缓交协议。学工部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缓交手续。
(二)财务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学生资助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方面的支出。
(三)学工部负责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工部定期向财务部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信息,财务部负责核实贷款到账信息,贷款到账后冲抵学费。
六、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高
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
〔2005〕435号)文件有关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
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
按时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
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七、其他说明
(一)各系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学院做好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交费的宣传引导,组织学生按时足额交费。
(二)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以后入学(含2014级和降入2014级)的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学生。2014级以前尚未毕业的学生仍执行原收费管理办法。
(三)本办法由财务部、教务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4-2017 级学生各专业
收费标准
财务部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