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教〔2021〕153号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障良好教学秩序,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落实我校课堂教学基本规范和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支持和鼓励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形成良好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教师可以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主持,各班学习委员配合完成。考勤程序:
(一)学习委员如实登记缺课同学名单,并向任课教师出示准假学生的请假条,详细填写《闽南科技学院考勤登记表》后,交由任课教师签名。
(二)学习委员每周在班内公布一次考勤情况,并在每周一前将上周的考勤材料经辅导员审核后报所在学院自律会,自律会统计汇总后交学院党政办公室。
(三)学院每4周汇总一次考勤情况,通过一定形式向学生公布,并将考勤汇总表分别报学院书记、教务处备案。
(四)每学期末汇总本院考勤情况,报学院书记、教务处备案。
原始材料(班级考勤表、学生请假单、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等活动,或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照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按每天7学时计算。
第六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或学校医务所证明。请假学生要将准假单交给学习委员,由学习委员登记统计。
第七条 请假在2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4天由辅导员审核,学院书记批准;5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和学院书记审核,学生处处长签署意见,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手续补齐。学生请假不得越级报批,连续请假不得“化整为零”分天填写。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在请假条上注明销假日期。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辅导员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九条 学生因参加校级及以上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照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和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制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学生处在各自范围内负责解释。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