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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处分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9  点击:


教务〔2018〕37号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科〔2017〕108号)规定,现将受处分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相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符合毕业条件,因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而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系审核,可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1、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2、学业有突出表现,受学院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所需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2、学院处分文件以及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颁奖单位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联系电话(核查授奖情况,凡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补授学位资格)。

三、办理程序

 

时间

相关事宜

2018年6月6日前

申请者将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所需材料证明交至学生所在系,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2018年6月12日前

各系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材料汇总至教务部。

2018年6月23日前

教务部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确定2018年补授学士学位名单。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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