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9〕66号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科〔2017〕108号)规定,现将受处分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凡符合毕业条件,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1.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2.学业有突出表现,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所需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2.学校处分文件以及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颁奖单位办公室电话(核查授奖情况,凡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补授学位资格)。
三、办理程序
时间 |
相关事宜 |
2019年6月3日前 |
申请者将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所需证明材料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
2019年6月6日前 |
各二级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材料汇总至教务部。 |
2019年6月14日前 |
教务部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确定2019年补授学士学位名单。 |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