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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处分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9  点击:

 教务〔2019〕66号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科〔2017〕108号)规定,现将受处分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凡符合毕业条件,因违反学术诚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审核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1.为社会作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等而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者;

2.学业有突出表现,受校级及以上级别表彰、奖励者。

二、申请学士学位所需材料

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见附件);

2.学校处分文件以及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颁奖单位办公室电话(核查授奖情况,凡属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补授学位资格)。

三、办理程序

时间

相关事宜

2019年6月3日前

申请者将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所需证明材料交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2019年6月6日前

二级学院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的申请材料汇总至教务部。

2019年6月14日前

教务部提交学位委员会审批,确定2019年补授学士学位名单。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受处分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审批表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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