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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点击:

闽科教〔2021〕16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组织修订了《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师大闽科 教〔201357号),现将修订后的《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1年112日        

 

附件

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以校发文件形式存档,向社会公布,报福建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非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学位论文代写人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视其严重程度,学校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调岗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第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要求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调查小组须在三个月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调查结果进行核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再组织专家复查。

第九条  学校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调查情况及拟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组织复查并告知申诉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有更正的以校发文件形式发布。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向福建省教育厅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师大闽科2013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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