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高质量的教材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教材管理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教学秩序的保障,它直接关系到学院教学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教材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材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注重教材的权威性、科学性、适用性与时效性,坚决杜绝水平低、质量差的教材。优先选用近年来(近三年)出版的获国家及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教育部教育厅推荐使用的教材、教育部、教育厅和建设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编教材。
第四条 各门课程(含公共选修课)选用的教材,应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高等数学、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等面向全院的公共课、基础课教材,要在广泛征求全体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教研室主任提出,担任该类课程的教学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选用。
第六条 选用院内自编教材(包括正式出版和未正式出版的教材),特别是任课教师主编或参编的教材,由任课教师说明选用理由,经系主任审核同意后,办理采购手续或给予付印。任课教师需向教务部提交教材选用申请表和讲义蓝本。所编写的讲义要适合专业教学要求,并反映该课程研究新成果或本院特色。
第七条 任课教师可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或辅助教材,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向学生推销教材、教学参考书和辅助教材或擅自印刷讲义,以减轻学生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第三章 教材征订及采购
第八条 我院学生的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征订、采购、付印由教务部统一负责。未经许可,系部不得擅自征订或采购教材。
第九条 根据全国教材出版发行情况及我院的教学实际,我院每年的教材征订时间原则上在6月份(秋季)和12月份(春季)。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任务书,对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所开设的课程,组织教师填写《教材选用申请表》,系部汇总制作好教材征订清单,在教材征订期内报送教务部。预订的教材确定后不允许因任课教师易人而随意变更。征订期截止后,提出订购或特殊情况变更的教材,教务部应尽力联系解决,但因此造成无教材或教材无法按时到位的,责任由所属系部承担。
第十条 教材征订清单必须写明:课程名称,所用教材名称及其书号、版次、主编者姓名、出版社名称,使用该教材的年级专业及用书数量、教师用书数量。
第十一条 教务部要根据当年教材征订的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方案,积极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教材供应商,根据教材采购合同执行采购。
第四章 教材出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教材入库与发放要按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材入库必须严格核对教材品种、数量和质量,确定无误后方能入库。
第十三条 订购教材到达后,教务部应及时向学生发出教材领取通知及安排表。并及时通知各教学单位领取教师用书。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及有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实验师、实验员)发给与该班学生 相同的课程教材一套,依照本学期教学计划和任课通知单到教务部领取。教师连续讲授同一门课程,教材无变化,原则上不再发给相同版本教材。不担任教学工作的不发给教材。
第十五条 学生以年级、专业为单位,由班长或学习委员组织到教务部领取,教材应在学生正式上课前发放完毕。新生教材发放安排在入学教育周内。
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的教材,学生于开课前持款到财务部缴交教材款,凭交款单据到教务部办理征订手续。留级、复学、转专业学生及学生丢失教材需补购时,携带相关证明到教务部联系,如有余书则办理零售手续。
第十七条 所发教材确有缺漏页,倒装等质量情况影响正常使用时,在两周内到教务部进行更换。
第十八条 教材库存盘点。每学期教材发放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对库存教材进行彻底清点。查清库存教材的种类、数量、金额等。盘库后要编出《教材库存清单》,清理帐目,作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库存教材,库存教材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或因改版、修订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审定不能继续使用的教材,应及时报废。凡申请报废的教材讲义,应填报《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材报损清单》,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方予销帐。
第五章 教材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书籍、讲义、参考书、工具书等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我院实行新生入学预收教材代办费和在校学生每学年注册报到时预交教材代办费的办法。学生教材代办费预收标准、根据教务部预算实施。
第二十一条 教材经费由学院财务部统一收取和管理。学生教材经费每学年结算一次,剩余部分结转下学年,毕业时结清。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办理完教材代办费结算手续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