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2025〕70号
关于印发《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2025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科技学院
2025年10月24日
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任务,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和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最长学习年限内,已离校的结业生获得毕业资格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时,向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逐个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提出可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可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连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详细材料(含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学位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进行复审,将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学校发文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福建省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条 已授予的学士学位,经查实有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后撤销其学士学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拟作出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文件,由当事人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当事人本人。拒绝签收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复核。学校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复核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四章 学位授予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和撤销,作出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及撤销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士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不低于9人,每届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聘任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学业成绩,提出授予、不授予、撤销学士学位的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负责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人数为单数,不低于7人,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委员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定。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人(由教务处相关人员兼任),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应当召开会议,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人数应占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含)方为通过,会议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位办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原则上学校于每年6月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闽南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闽科〔2020〕31号)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由闽南科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