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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4学年度  第二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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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6  点击:

闽科教〔202298

各单位:

现将《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处      

2022926日        


     

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以下简称“教学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是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本科课堂教学质量,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价是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方法和教学成效的评价。通过评价信息反馈,引导教师不断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提升教学能力,改善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教学评价应既重视知识传授,又重视价值引领。

第二章 评价对象和评价构成

第三条 教学评价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含课程设计)和体育课,暂不包括实习实训和毕业环节。评价对象为各门课程任课教师。

第四条 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和同行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评价指标含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具体详见《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表)》《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领导、督导组、同行教师用表)》(附件1、2)。评价指标将根据教学发展实际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六条 所有修读当学期开设课程的本科生均须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学院应对学生进行评价宣讲,让学生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教学过程进行全面评价。

第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所修课程进行评价,未完成评价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看课程成绩权限将受限制。

第四章 教学督导评价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对本科课堂开展听课。教学督导组要对任课师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重点为上学年学生评教结果后三分之一位的教师以及新进教师,对新教师的抽查每学期至少两节。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组应加强沟通交流,分析讨论教学过程与效果,最大程度地规范和统一评价尺度。

第十 校教学督导组施行交叉听课,每个督导员相对均衡分配所督导的每个学院的任课教师数。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本院的教学督导组,并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同行评价

第十三条 同行评价可参考或结合学校教学管理人员、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教师同行等对教师课堂教学做出评价。评价体细可参考《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领导、督导组、同行教师用表)》,也可由各学院根据本院学科专业特点自行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评价含校领导评价和教务部门评价。

(一)校领导评价。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分管教学副校长听课不少于8,同时按照全国文明校园测评体系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标要求,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每学期对每门思政课至少听1次课。

(二)教务部门评价。教务处处长、副处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次,教学管理人员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次。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教学领导评价。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副院长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次。

第十六条 教师同行评价。学院教师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4次,由各学院根据实际自行开展,原则上每学期学院被听课的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本学院任课教师总数的60%,年度实现基本全覆盖。系、教研部每学期须定期组织10%左右的课程进行“公开教学”活动,学院领导、教师当场点评和评价。

第六章 评价实施

第十七条 所有教学评价采取百分制。学生评价结果为去掉评价成绩的前10%和后10%的平均值。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不同学期开设同一门课程的教师,以及学年内开设多门课程的教师,在统计学年教学评价结果时,按其学年内所有课程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十九条 教务处参考人事处职称评定相关规定,对学生评价、教学督导评价、同行评价三部分评价分值按照相应的权重分别为50%、30%、20%进行加权计算,确定每位教师的教学综合测评成绩。如缺失某类评价主体分数的,可参考其他评价主体分数或通过调整加权比重的方式等确定教师的最终综合测评成绩。

第七章 评价结果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条 教学评价结果可应用于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掌握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及时诊断问题,进行沟通和帮扶。对于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位于后10%的教师,应要求其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于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将本院领导和教师同行听课评价分数登记好后报到教务处,教务处结合学生评价结果、教学督导评价结果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完成上一学年所有教师的成绩综合测评,并反馈给校领导、各学院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学生用表)

 2.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领导、督导组、同行教师用表)

 3.闽南科技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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