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教﹝2019﹞19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闽南科技学院章程》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闽南科技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普通本科(以下简称普本)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校以基本学制为依据,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管理,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普本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申请提前毕业,但学习年限应不少于3年。专升本学生不得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普本和专升本学生的总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连续计算(含休学、保留学籍)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4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学习年限2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并合乎相关规定、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及档案等是否一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艺术类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对复查结果区别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新生在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的,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生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参加新学期的课程学习和考核。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或请假逾期,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缓交学费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二条 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考勤办法另行制定。
教师可以根据《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
第十三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等活动,或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照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按每天7学时计算。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照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因参加校级及以上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或学校医务所证明。请假在2天(含)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4天由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副书记批准;5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和二级学院副书记审核,学生工作处处长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手续补齐。学生请假不得越级报批,连续请假不得“化整为零”分天填写。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辅导员应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假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存二级学院备查。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十六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类别为:通识教育课程(由通识必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构成)、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由专业必修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构成)、实践环节课程。课程性质分为必修和选修。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或跨校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免修
(一)学生通过自学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可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附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单位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参加教务处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者同意免修,成绩据实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免修考试成绩不满70分者不能免修,其成绩不予记载。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每学期免修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门。
(二)专升本学生在原专科学校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复学、降级、转专业及转学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认定的,予以承认。
(三)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国防教育类课程、艺术类专业特殊规定的课程和体育、实验、实训、实习、调研、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不实行免修。
(四)经医院诊断或学校医务所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经人民武装部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可以免于参加。
第十九条 补修
学生因复学、降级、转专业、转学等学籍异动编入新年级、专业后,对当前人才培养方案已执行但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补修1次。
第二十条 先修
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含)以上、先修课程与本班当前课程学习无冲突的,可以申请先修后面学年的部分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等课程,应在修完专业主要课程后方可提前修读。一学期先修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
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后,当学年所修读的课程较少者,可以申请先修后面学年的部分课程。先修课程安排跟随高一年级相应班级一起上课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选修
(一)学生可以根据学习兴趣选修教学计划设定的各类选修课程。设置专业方向选修的必须修读所选方向的全部课程。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先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选课的课程,学生每学期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选课,逾期未选课作自动放弃处理。未办理选修手续参加听课、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三)选课经确定后,不能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确需调整者,可以在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专业选修课经开课学院同意后予以调整;通识教育选修课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调整。正常退选的课程不计学分和成绩,未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则仍视为选中,需参加正常的听课和考试,记录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二条 重修
(一)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程,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非试卷形式考核的实践性、操作性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二)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不安排补考,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对已经及格的课程总评成绩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修。
(三)学生因重修而发生课程学习冲突的,可以申请对重修课程选择性听课,但实际听课时数不能少于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完成实验、实践、作业和课程考核。学生申请选择性听课,一学期一般不超过两门课程。
(四)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和门数不限。重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后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闭卷、开卷或一纸开卷)、口试、口笔试结合、技能操作、论文、作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办法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只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课程包含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两部分内容的,按一门课程评定成绩,但应含理论和实验两个部分成绩。
第二十六条 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并报送教务处。每学期正常修读的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二分之一者,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次课程成绩以“缺课0”分记。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缺考0”分记。缺考学生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须持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可以参加下一轮考试。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有关证明办理。来不及事先办理手续的,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缺考处理。
经批准的缓考课程,学生可以选择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也可以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和考核过程中须诚实守信,遵守学校学习和考核纪律。认定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次课程成绩按“违纪0”分记,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或作弊学生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三十条 教务处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完整记载,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补1”、“重1”…, 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时,以最高1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完整地存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以整数记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60分,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一)课程的学期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测验、期中考试、课堂提问、实验报告、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具体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提出,报教研室审定。补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补考卷面成绩按比例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沿用当学期期末考试平时成绩记录。
(二)采用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 |
90-95-100 |
80-85-89 |
70-75-79 |
60-65-69 |
<60 |
五级制成绩折算办法 |
优=95 |
良=85 |
中=75 |
及格=65 |
不及格 |
对应绩点 |
4.0-4.5-5.0 |
3.0-3.5-3.9 |
2.0-2.5-2.9 |
1.0-1.5-1.9 |
0 |
(三)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四)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三十二条 计算机类专业《大学计算机基础》、非计算机类专业《信息技术基础》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后续学期可以参加重修或等级考试,直至成绩及格。
第三十三条 《大学体育》课程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成绩。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开课前经体育军事教学部审批后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或综合素质拓展学分,计入第二课堂成绩。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及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予以记录并存档。四年内,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读的课程和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7天内登录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按教学班打印出成绩表和试卷分析表,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签字后交至课程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登录学籍管理系统个人账号查询成绩。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教务处统一保管。
学生对个人上学期的成绩评分有异议的,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负责人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开课学院负责人、辅导员、教务处共同参与代为查卷,开课学院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书面反馈复核结果。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 经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因疾病、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因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或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学年,或已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满,重新入学的学生,安排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导致原专业停招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转专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我校学生申请转至其他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二)其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向我校教务处递交转学申请材料,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由二级学院面试,合格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学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办理完毕。对转入我校学习的,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超过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和缺课累计超过实际授课时数三分之一的;
(三)因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
(五)因不能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须附医院诊断证明,创业休学的应附经创新创业学院认可的创业计划书,经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发给休学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办妥离校手续后按时离校。自休学通知发出之日起,休学学生参加的一切学习活动及其取得的成绩均无效。
第四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医院诊断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医务所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精神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书和监护人的安全承诺书,经二级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退役证原件办理复学手续。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休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审批后予以复学。未经批准复学者,擅自参加的学习活动及其取得的成绩无效。
(三)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学业预警、退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业预警管理,每学期初补考结束后,成绩审核时,对上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进行成绩警示,不及格课程达12学分的,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及家长。具体预警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每学年结束时,学校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生学籍处理。学生经过补考后,一学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教育选修课)达25学分的,应予降级。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则按跟班修读处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应先重修不及格课程。降级在每学年9月底办理一次。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的;
(三)达到第三次降级处理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愿意继续休学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凡本条规定作退学处理的,均不属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提出审查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级学院在提出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有陈述和申辩要求的,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五十三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退学通知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在学校网站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二级学院代为办理,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或由于意外伤残而造成行动不便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可以根据学习年限申请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以申请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年退学的,可以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清退按《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闽科﹝2019﹞61号)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六条 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转专业、转学、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学籍异动后编入年级、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学生降级前或复学后处于本专业毕业班的,可以申请按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并按原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接受毕业资格审核。
二级学院对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毕业或结业结论,报教务处审核。
第五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提前修满毕业要求总学分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除外),可以在最后一个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结业处理:
(一)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二)已修满学分但仍处于留校察看期的;
(三)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体能测试未达标的。
第六十条 结业生离校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根据学校当学期的开课情况申请参加重修。毕业论文(设计)未达到答辩要求或答辩未通过的,可以申请在原导师的指导下修改后参加答辩,也可以申请重新选题,重做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留校察看学生解除处分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换发证书的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一条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注册,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则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闽科教〔2017〕107号)废止,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需要,可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闽南科技学院教务部
2019年11月12日